| 民国时期是从清王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一个历史断代,从1911年10月辛亥革命后成立的湖北军政府时起至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历时38年。其间曾先后出现过多个性质迥异、对峙并存的政权:有以孙中山领导创建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中华民国军政府(广州)、中华民国陆海军大元帅府大本营(广州)和中华民国政府(广州和武汉);有北洋军阀统治的中华民国政府(北京);有国民党统治的南京政府;有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期间扶持建立的“满洲国”、“华北政务委员会”和汪精卫的“国民政府”等伪政权;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工农民主政府和各革命根据地政府。上述政府在其存在期间制定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献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历史原貌,其中不乏许多珍贵的历史文献,为研究中国近代史、中华民国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国法制史的重要文献源。
作为国家重要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国家图书馆担负着文化传播和继续教育的重要职能,承担着为中央国家领导机关,重点科研、教育、生产单位和社会公众服务的任务。而作为重要馆藏之一的民国出版物却因年代久远,纸质老化脆朽,现已不能向读者提供原件阅览。为如实反映民国时期法律文献原貌,国家图书馆以馆藏民国出版物中刊载上述政府法规的官方或者权威文献为主,编制了《民国时期法律法规数据库》,以希为中外学者和广大读者研究了解民国历史提供一个收录文献全面、内容权威、检索使用方便的电子文献。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根据此规定,尚有少部分民国出版物中的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公民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经济性权利,一般由原始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享有。但由于年代久远等诸多因素,这些著作权人大多已无法查明。
为充分履行自身职能,国家图书馆现将经过数字化加工整合制成的《民国时期法律法规数据库》通过本馆网站向广大读者提供互联网免费浏览服务。其中若有未征得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敬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告知,以便我馆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弥补。对此,我馆希望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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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Ο六年十二月 |